退役军人转业旧伤复发仍算工伤
日期:2018-05-30 浏览
【案例】

市民钱某为某工厂正式职工,在参加工作前,钱某在部队服役时右眼曾因公受伤并摘除,同时左眼也患眼部炎症,留下了后遗症。后来钱某转业到该厂工作。工作数年后,钱某被医院诊断患有左眼白内障。一年后,钱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相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钱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该厂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随后申请行政复议,但最后仍然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

【律师答疑】

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视同为工伤。案例中,钱某在部队服役时因公负伤并摘除右眼球后,钱某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来钱某转业到该厂工作,相关部门也认定钱某伤情属于旧伤复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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