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一: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之前或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影响。特别是在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先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本单位不进行审查,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本单位是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连带赔偿责任的。此时,本单位就得不偿失了。故为了一劳永逸地避免此类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办理手续时候,应当审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状况,规避不必要地风险。
基本情况二:竞业限制关系
竞业限制协议所限制的是劳动者与前单位具有竞争性的行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义务对象指向的是劳动者。但劳动者如果违反与前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而本企业恰恰与其前单位具有竞争关系,那么本单位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前单位的商业秘密侵权,难免不被劳动者前单位作为共同的被告进行起诉,进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对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关系,用人单位亦有权知悉。
基本情况三:与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关系
实践中,很多应聘者是基于本单位人员的推荐入职工作的。但其与推荐人员或其他人员的社会关系有可能会影响到其本人工作岗位的安排,这是基于职务回避的要求,企业因此有权了解。
其他有待商榷的基本情况:
诸如劳动者的家庭基本情况、婚姻状况、怀孕或者生育状况。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这些信息属于其个人隐私是当然理解,但是用人单位对这些情形是否具有知情权却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
除此上述之外,劳动者本人与劳动合同无直接相关的则不是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畴,如劳动者的婚史、财产状况、信仰等。如果用人单位企图行使对该类情形的知情权,属于侵犯劳动者个人隐私的行为,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